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省级

省级

 

2

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处罚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四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