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处罚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冀政务办招标〔2020〕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政务服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 |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处罚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冀政务办招标〔2020〕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政务服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