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家 的 评标行为,加强专家动态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评标专家和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 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的记录、评价及对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 评价工作 应当 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恶意评价、隐瞒不评或避重就轻。
第 四 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指导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 评价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 评价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 五 条 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 评价实行记分制 , 采用 “一标一评”方式。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相关 行政监督部门按分值记分:
(一) 确认参加评标,但无故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 的 ,每次记 15分;
( 二 )不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专业能力无法满足评标工作要求的,每次记 15分;
( 三 )在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存在干扰独立评审,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委意见或结论等行为的,每次记 15分;
( 四 )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 解释 的,每次记 10分;
( 五 )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或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每次记 10分;
( 六 )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 每次记 15分;
( 七 ) 泄露评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每次记 15分;
( 八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记 20分;
( 九 )委托、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记 80分 。
第 七 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招标人 按分值记分:
(一)在专家抽取终端通知的评标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评标区域,迟到 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的 ,每次记 5分;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 的 ,每次记 10分;
(二)进入评标区域,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含照片)核验身份的,每次记 10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 20分;
(四)以 停止 评标、 拒绝 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或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额外其他好处、财物的,每次记 20分 。
第 八 条 评标专家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 , 藏匿通讯工具、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分值记分 , 每次记 15分 。
第 九 条 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按分值记分:
(一)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记 10分;
(二)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 未按规定 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所属区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记 10分;
(三)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相关纪律的,记 10分;
(四)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每次记 10分。
第 十 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给评标专家预留充足的交通时间,避免因非主观因素造成迟到扣分。
评标专家确认 参加 评标,因 特殊原因确实 无法参加的,应 当 在约定 评标 时间 60分钟前向专家抽取终端请假。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的,按照本法第六条 第一项 记分处理。
第 十一 条 依法必须 进行 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不良 行为评价记录,评价主体应 当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提交《评标专家评标 行为 评价反馈表》 。 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在 3个工作日内汇总,通过“专家通”APP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第十 二 条 评标专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专家通”APP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的,评价结果自认定期满之日起生效;申诉期内提出申诉但被答复维持原认定的,评标专家不得因同一原因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 三 条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生效后,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所在单位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开。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 不良 行为表现 、处理结果、处理依据、作出处理日期、作出处理部门 等信息。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的公示期限为 30日。公示期满后,信息转为后台记录保管 ,提供历史公开记录查询服务 。
第十 四 条 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标专家申诉成功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 五 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 30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达到5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达到60分的,取消任期内聘用资格 ; 达到 80分的,终身不予聘用。
评标专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80分 ,终身不予聘用。
第十 六 条 动态评价计分周期为 1年。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终身不予聘用的除外。
第十 七 条 评标专家 涉嫌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 八 条 关于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九 条 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立评标专家评价系统,实行线上评标专家评价工作。
第 二 十条 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用 “双随机”方式,对评标专家评价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 二十一 条 本办法自 2023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
附件: 评标专家评标 行为 评价反馈表
附件:
评标专家 评标行为 评价反馈表
评价主体: 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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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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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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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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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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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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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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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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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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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家抽取终端通知的评标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评标区域,迟到15分钟(含)以上,30分钟以内,每次记5分;迟到超过30分钟(含)以上,每次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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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评标区域,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含照片)核验身份的,每次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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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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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停止评标、拒绝在 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或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额外其他好处、财物的,每次记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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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主体盖章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评价内容在对应事项前 “□”内打“√”,其他具体情形另行填写。
评标专家 评标行为 评价反馈表
评价主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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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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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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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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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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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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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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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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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参加评标,但无故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每次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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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顶替他人参加评标,记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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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专业能力无法满足评标工作要求的,每次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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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存在干扰独立评审,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委意见或结论等行为的,每次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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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的书面说明的,每次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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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或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每次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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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 每次记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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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评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每次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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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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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主体盖章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评价内容在对应事项前 “□”内打“√”,其他具体情形另行填写。
评标专家 评标行为 评价反馈表
评价主体: 交易中心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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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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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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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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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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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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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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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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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或藏匿通讯工具、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每次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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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主体盖章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评价内容在对应事项前 “□”内打“√”,其他具体情形另行填写。
评标专家 评标行为 评价反馈表
评价主体: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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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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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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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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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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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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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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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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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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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所属区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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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相关纪律的,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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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每次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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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主体盖章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评价内容在对应事项前 “□”内打“√”,其他具体情形另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