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数政〔2024〕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单位):
《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9日
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线上信用修复系统,打通部门间信息共享通道,建立协同修复机制。同时,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修复窗口,为实现信用修复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办理”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企业所需、所盼,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牵头部门责任。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负责“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具体推进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建设,推进与省有关部门的信用修复系统对接,为无修复系统的责任部门提供服务,统一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实现一口申请办理、数据结果共享和互认;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改革要求,推动“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信用修复指南,完善业务流程,推进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各部门之间互认。
(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责任部门30个(见附件1)。主要职责为:负责配合牵头部门,规范信用修复业务流程,统一申请表单、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完善数据共享及修复结果互认机制;指导本领域内相关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2个(见附件1)。
配合牵头部门,制定完善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指导本行业各级各部门按照省统一要求完成与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对接,获取信用修复系统账号。有自建系统的责任部门与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对接,由信用修复系统将修复申请分发至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修复,及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信用牵头部门。使用国垂系统的责任部门,通过账号登录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获取信用修复申请,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共享修复结果。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19个(见附件1)。主要职责为:配合牵头部门,制定完善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使用国垂系统的责任部门,实现与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对接,获取信用修复系统账号,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共享修复结果。使用省垂系统的责任部门,实现系统与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对接,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共享修复结果。无系统的责任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获取账号,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共享修复结果。
三、落实举措
(一)优化办理流程。优化表单材料,对3类办理事项的申请表单及材料进行优化,将各类事项整合为“一张表单”“一套材料”,系统梳理信用修复办理事项和环节,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整合内部流程,确保申请统一入口和修复结果共享互认,实现信息修复受理、初审、复审和终审结果互认、一网办理。
(二)线下办事“只进一门”。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务大厅信用修复窗口建设,提供帮办服务,实现修复事项线下“一站式”受理。
(三)线上办事“一网通办”。推动信用修复事项全流程网办,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对接各部门信用修复系统,确保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全部纳入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办理,推动修复结果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提交、多次复用”。
(四)编制信用修复指引。在政务服务网及“信用河北”网站建立信用修复指引,明确修复路径。重点列明3类业务事项办理流程、申报要件、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告示牌、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等多渠道进行展示,使企业查询、办理一步到位。
(五)信用修复提醒服务。信用修复系统为即将满足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条件的企业提供修复提醒服务。系统根据最短公示期和公示时间计算出满足公示时间的日期,在距公示到期的10个自然日期限内,系统自动给企业联系人发送信用修复业务提示短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综合运用效能监察“好差评”等方式保障改革实效。
(二)建立协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开展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办理流程,通过后台统计、实地调研、业务问询、办件回访等形式,保障信用修复成效。
(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报刊、微信、微博及大厅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引导企业高效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
附件: 1.信用修复职责部门清单
2.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业务流程和
办理规范
3.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1
信用修复职责部门清单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1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责任部门(30个部门) |
中共河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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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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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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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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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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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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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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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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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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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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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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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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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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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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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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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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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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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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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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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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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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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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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救援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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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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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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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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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 |
||
省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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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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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2个)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自然资源厅 |
||
3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 (19个部门) |
中共河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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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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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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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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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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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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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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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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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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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
||
省统计局 |
||
省医疗保障局 |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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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
石家庄海关 |
||
省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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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 |
附件2
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
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
一、服务对象
企业
二、受理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受理条件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二是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2.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完成变更登记(适用市场监管部门)。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4)达到最短公示期;
(5)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经届满(适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达到最短公示期,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适用市场监管部门);
(7)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已届满的(适用文旅部门);
(8)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满1年的(适用文旅部门);
(9)申请信用修复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适用文旅部门);
(10)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的受理条件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起,矿业权人依照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未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矿业权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三、法定依据
序号 |
依据名称 |
颁布时间 |
具体内容 |
1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2023年 1月13日 |
规定了信用信息修复的定义、方式、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内容,明确了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
2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2024年 1月9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明确了信用修复“一件事”的四条具体事项,即统筹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失信信息修复主要涉及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3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2014年8月7日颁布,于2024年3月10日修订 |
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违者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4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2021年 7月30日 |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
四、办理时限
办理事项 |
部门名称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中共河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石家庄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20(含调查核实时间) |
|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含调查核实时间) |
省自然资源厅 |
40(含专家核查时间)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含调查核实时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5 |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30 |
|
省应急管理厅 |
38 |
|
省自然资源厅 |
40(含专家核查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45 |
|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中共河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法院、省医保局 |
25 |
五、一张表单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一张表单
按照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所在地选择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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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省 |
市 |
企业经办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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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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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
隐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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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仔细阅读“信用中国”中流程指引与修复指南的内容和隐私条款。 |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一张表单
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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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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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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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常名录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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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身份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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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经营场所) |
|
|||
登记/发证机关 |
|
|||
决定文书号 |
|
决定日期 |
|
|
申请事实和理由 |
|
|||
自然资源部门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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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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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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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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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定机关 |
|
|||
列入日期 |
|
|||
列入异常名录原因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年度信息公示义务 □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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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出理由 |
|
|||
被委托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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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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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一张表单
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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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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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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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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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身份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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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经营场所) |
|
||||||
登记/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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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文书号 |
|
决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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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实和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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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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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矿山)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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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码 |
|
||||||
矿业权人名称 |
|
||||||
作出决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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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
|
||||||
列入严重违法 名单原因 |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公示信息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履行义务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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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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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信息 |
姓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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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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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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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单依据 |
|
具体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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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址 |
|
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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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名单人员姓名 |
|
被列入名单人员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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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时间 |
|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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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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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文书号 |
|
决定日期 |
|
||||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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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实和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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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门信用修复申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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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类型 |
|
认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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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 |
|
认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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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
事实和依据 |
|
||||
税务部门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是□否□) |
|||||||
公布年月 |
|
申请停止公布年月 |
|
||||
申请原因 |
£1.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 £4.其他: |
六、一套材料
事项名称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备 注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原件 |
1份 |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需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数据共享方式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企业免提交。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
原件/电子 |
1份 |
缴交罚款收据可以是原件或电子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
电子 |
1份 |
|
|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电子 |
1份 |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守信承诺书 |
电子 |
1份 |
||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
电子 |
1份 |
||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
电子 |
1份 |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
|
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
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电子 |
1份 |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守信承诺书 |
电子 |
1份 |
||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
电子 |
1份 |
||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 |
电子 |
1份 |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
|
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
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提前移出申请书 |
电子 |
1份 |
仅限应急管理部门 |
|
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书 |
电子 |
1份 |
仅限人社部门 |
|
守信承诺书 |
电子 |
1份 |
||
违法行为整改佐证资料 |
电子 |
1份 |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电子 |
1份 |
仅限文旅部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电子 |
1份 |
||
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 |
电子 |
1份 |
||
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等相关证明材料 |
电子 |
1份 |
||
信用修复培训证书 |
电子 |
1份 |
||
信用承诺书 |
电子 |
1份 |
||
诚信纳税承诺书 |
电子 |
1份 |
仅限税务部门 |
|
税法遵从情况证明 |
电子 |
1份 |
||
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完税凭证 |
电子 |
1份 |
七、办理流程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申请人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登录“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综合窗口人员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专区“信用修复系统”进行受理审核材料,为企业提供帮办服务。企业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提交修复申请的,原决定部门应协助办理。
2.市级行政审批局在“信用中国信用协同修复系统”中,对“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市级行政审批局受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推送省级信用牵头部门。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在收到审核结果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上报至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终审。
3.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完成抽查式终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北”网站上撤销相关的公示信息。由省级信用牵头部门通过信用修复系统将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共享至各级有关部门。
4.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完成后,信用修复系统自动给企业发送提示短信。
(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
1.申请人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登录河北信用修复专区,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申请;也可以选择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线下提交申请,各级综合窗口人员收到申请后登录“信用修复系统”进行登记,将申请通过系统分发至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信用信息修复。
2.失信信息认定部门通过自然资源“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信息的受理、核查、决定和公示等流程。
3.认定部门将修复过程信息反馈至信用修复系统,由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汇集信用修复结果,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失信名单。
4.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完成后,信用修复系统自动给企业发送提示短信。
(三)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修复
1.申请人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登录信用修复专区,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申请;也可以选择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线下提交申请,各级综合窗口人员收到申请后登录“信用修复系统”进行登记,将申请通过系统分发至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信用信息修复。
2.无修复系统的认定部门通过省统建的“信用修复系统”完成修复申请的受理、核查、决定和移出名单等环节;使用国垂系统的认定部门,通过获取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账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使用省垂系统的认定部门,实现系统与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系统对接,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3.认定部门将修复过程信息反馈至信用修复系统,由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汇集信用修复结果,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相关信息。
4.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完成后,信用修复系统自动给企业发送提示短信。
附件3
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流程图